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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改动 双积分政策修正方案再次调整

2019 年 09 月 12 日 12 : 24 原创 编辑:余文娟 来源:EV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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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知道 资讯 ]9月11日,工信部官网信息显示,决定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早在两个月前的7月9日,工信部曾发布了“双积分办法修正稿”并公开意见,此次主要作出了四项新的调整,意见反馈期截至10月11日。

四项改动 双积分政策修正方案再次调整

工信部表示,自2017年9月《积分办法》发布和实施以来,在引导汽车行业提高节能技术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全行业更加重视传统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汽车企业普遍加大了技术研发投入,加快了车型升级投放速度,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激发,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巩固。2018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102.8万辆,连续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续下降,2018年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总体来看,基本达到了政策的预期目标。

针对7月9日工信部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有如下四项改动:

  一、在新增的“第四条第四款”中,将低油耗乘用车的综合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从“保留1位小数”,变成“保留两位”小数,变化影响较小。调整后为“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二、在新增的“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将低油耗乘用车的新能源达标计分方式从“0.2倍”改成“0.5倍”,降低了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调整后为“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5倍计算。”

  三、在“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对关联企业进行了定义的微调,删去了“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中的“境内”二字,增加了获境外授权进口企业的股权关系注解。调整后为“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或者被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四、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中的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插电式混动乘用车的油耗要求进行了调整。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从:m≤1000时,Y≤0.0112×m+0.4;1000<m≤1600时, Y≤0.0078×m+3.81;m>1600时,Y≤0.0038×m+10.28,变成1000<m≤1600时,Y=0.0078×m+3.8,m>1600时,Y=0.0044×m+9.24。粗略计算下来,该调整对1730kg以下的纯电动汽车电耗要求加严了,1730kg以上的车型则放宽了些要求。

四项改动 双积分政策修正方案再次调整

  在“双积分”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有效期。《征求意见稿》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此外,插电式混动乘用车明确了两项关联标准的采用,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技术条件》(GB/T 32694)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对不满足指标要求的计分方式也阐述得更加清晰。调整后为: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GB/T 32694)要求。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前款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最后,《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包括: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对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123%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结转系数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在核算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时每辆低油耗车型按0.5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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