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按照要求,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此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并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此外,该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显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将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规定指出,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对于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问题,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除此之外,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利用,规定明确,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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